发表时间:2003/10/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中,纺织相关部分具体内容:
(一)、现行适用17%退税率的产品,除船舶、汽车及其关键件零部件、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起重及工程用机械、机械提升用装备、建筑采矿用机械、程控电话、电报交换机、光通讯设备、医疗仪器及器械、铁道机车、便携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金属冶炼设备、航空航天器、印刷电路等产品仍保持17%的退税率不变以外,其它产品的退税率降为13%,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服装和棉纺织品等;
(二)、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1. 海关税号 51021920
现行退税率(%) 5
商品名称 未梳其他山羊绒
2. 海关税号 51053921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已梳无毛山羊绒
3. 海关税号 51053929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已梳其他山羊绒
4. 海关税号 41031010
现行退税率(%) 13
商品名称 山羊板皮
主办:中国纺织信息中心
主管: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ISSN 1003-3025 CN11-1714/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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