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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5/12/23
在近期举行的美国海关贸易顾问委员会会议上,美海关官员就生产商代码问题作出澄清,表示中国出口商提供的生产商代码不必符合美国中间商进口报关时提供的生产商代码,两者不一致不会导致拒绝进口。此外,中国签发的原产地证明等辅助性文件不纳入进口报关的必备文件,但是美海关可要求进口商提供。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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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003-3025 CN11-1714/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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